國質檢量函[2003]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隨著我國通信事業的發展,電話通訊被廣泛用于社會各個領域,電話計時計費計量糾紛也逐漸增多。為了維護國家、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于1998年將原郵電部承擔的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話計費器等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劃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并于1999年將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要求對其實施強制檢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整頓和規范電信服務市場秩序,做好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強制檢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實施強制檢定并加強監督管理。
二、電話計時計費裝置檢定工作應當根據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對單機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計費型電話計時計費器、IC卡公用電話計時計費裝置,應當分別依據有關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強制檢定。程控交換機電話計時計費裝置以及局用交換機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質檢總局另行發布實施。
三、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強制檢定及其監督管理,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授權有關技術機構開展此項工作時,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發揮各方面現有技術和設備優勢,避免重復建設。
四、開展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強制檢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具備與檢定工作相適應的計量標準裝置、計量檢定人員、計量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等,并履行相關計量授權手續。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不得開展強制檢定工作。各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被授權開展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強制檢定工作技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五、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開展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中,必須確保通信網絡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局用交換機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強制檢定由總局授權有條件的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條件的計量檢定機構承擔。從事檢定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確保國家通信網絡安全。
六、開展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強制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自定標準亂收費。
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上報總局計量司。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